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5-08-28 11:08
来源:本站
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和慈善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招聘与入职
第三条 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岗位需求招聘合适人员。
第四条 招聘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招聘需求,填写《招聘申请表》,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办公室发布招聘信息;
(二)招聘应通过合适的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收集简历并筛选,组织符合条件者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方式择优录用人员,发出录用通知,明确入职时间、岗位、薪酬等信息。
第五条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签订
1.新员工入职时,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新招聘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本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需协商一致。
2.签订劳动合同文本应使用本会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会与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4.本会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试用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解除
1.本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书面申请,上交办公室,经秘书长、会长或授权常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包括以下情况:员工不服从本会工作安排、不遵守本会制度规定的;员工不能胜任安排的岗位工作或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伪造、虚报学历、学位、技术技能、职称证书,杜撰工作经历、资历,经查证属实的;员工隐瞒疾病,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员工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习气,影响本会形象的;员工品行不端正,职业道德不规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会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六条 各岗位需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及《九龙坡区慈善会工作人员工作绩效量化考核办法》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岗位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经秘书长、会长或授权常务副会长审批后,与员工沟通确认,办理岗位调整手续。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第八条 本会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依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健康体检、工会福利等员工福利。
第五章 考勤与休假
第十条 考勤
(一)本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办公室做好考勤记录。
(二)迟到、早退:员工在工作日当天9:00-10:00之间到岗的,视为迟到;18:00之前离岗视为早退。
(三)员工不请假不到岗者,视为旷工。工作日当天10:00以后到岗视为旷工半天。
(四)员工因病不能上班或休计划生育假,需持有医院证明。
员工因事请假,需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至办公室备案;若未提交,作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需向秘书长口头报告,经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事后须补上书面请假条,提交办公室以作备查,若未补请假条作旷工处理。一般员工1天以内事假,须经秘书长审批。2天及以上的,需报常务副会长审批。未经批准缺勤,视为旷工。
(五)考勤结果作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
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等假期,具体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员工参加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等,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本会按照《九龙坡区慈善会工作人员工作绩效量化考核办法》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绩效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离职
第十四条 离职流程
(一)员工离职需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5天)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
(二)工作交接完毕,在离职前向办公室交还钥匙、办公用品、工作资料等,签署《离职交接单》,结清相关费用,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
(三)员工未按规定提前申请或擅自离岗,组织有权暂缓结算工资,待完成工作交接后再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可追究其赔偿责任;
(四)离职后若发现员工泄露捐赠人、受助者信息或组织商业秘密,按《保密协议》及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双方就离职事宜产生争议的,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解决。
第八章 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员工违反本办法或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