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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1:00
来源:本站
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会在开展慈善捐赠工作或从事民商事经济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含意向书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等)。
第三条 本会按照“部门管理、部门负责”的基本原则进行合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本会合同由各部门管理,经办部门发起订立或者负责履行合同。
第五条 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协调本会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保管合同文本资料,建立合同台账,对相关部门的合同进行存档;
(三)办公室汇总统计本会合同年度数据。
第六条 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业务情况及本会的制度要求,发起合同业务;
(二)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三)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
(四)负责合同订立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起草与修改;
(五)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与跟进,代表本会严格履行合同,控制履约风险,监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
(六)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七)向办公室提供所需信息。
第七条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根据合同性质或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确定归口负责部门;无法确定的,由本会秘书长协调确定。
第八条 合同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九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合同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部门需要查阅当年签订的合同,直接向经办部门或办公室借阅。经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借阅台账,并及时催收借出的合同,防止合同丢失或信息泄露。非本年度的合同借阅,需本会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借阅。
第十一条 合同签立后,经办部门应在合同签署后十五日内将合同文本建立合同台账并存档。年度终了后将上一年度全部合同文本原件、合同台账整理并存入档案室。
第四章 合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规定,因故意、重大过失给本会造成较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承担主体责任、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