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5-08-28 10:40
来源:本站
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
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法人证书的保管与使用,保障本会合法权益,确保慈善业务合规开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法人证书”)的保管、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法人证书是本会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是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对外合作交流、办理相关事务的重要依据,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必须严格管理。
第四条 本会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应在慈善会办公室明显位置悬挂,副本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或带有锁具的档案柜中。保管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明确交接双方责任,交接清单存档备案。第五条 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等。如发现证书有异常情况,如破损、污渍、疑似被篡改等,应立即报告秘书长,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条 适用范围
(一)用于本会开展慈善募捐、救助、项目合作等业务活动,如向相关部门申请募捐许可、与合作方签订慈善项目协议等;
(二)办理各类行政事务,如机构年检、变更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及账户信息变更等;
(三)参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举办的活动,需要证明本会法人身份的情况;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出示法人证书的情形。
第七条 使用流程
(一)内部使用
本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应填写《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时间、预计归还时间(针对使用证书原件情形)等信息,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经批准后,凭申请表向办公室领取法人证书。若申请使用原件,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
(二)外部使用
外单位或个人因合作、业务往来等需要本会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应由相关对接部门填写《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说明使用对象、使用事由、使用用途等,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由保管人员复印证书,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仅供[具体使用用途]使用,再次复印无效”字样,加盖本会公章后交予对方。
原则上不提供法人证书原件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提供原件,须经会长或授权常务副会长审批同意,并由办公室全程陪同使用,确保证书安全。
第八条 使用登记
(一)办公室应建立《法人证书使用登记簿》,对每次法人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部门、使用事由、使用对象(如为外部使用)、证书归还时间等信息。
(二)使用人应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确保使用记录可追溯。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法人证书,或违反规定将法人证书转借他人、篡改证书信息等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如因法人证书保管、使用不当,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等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第十条 证书遗失与补办
如法人证书不慎遗失,办公室应立即向秘书长报告,并在24小时内通过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遗失声明。声明发布后,由办公室负责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法人证书,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