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4-02-21 09:00
来源:本站
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重庆市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华慈善总会章程》《重庆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英文译名:CHONG QING JIU LONG PO DISTRICT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CJDCF)。
第三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辖区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针对“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突发事件造成损害、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开展慈善募捐,多渠道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困难救助、专项帮扶,组织实施购买社工服务、志愿服务等慈善公益活动。本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本会协调和整合辖区慈善资源,宣传慈善典型,弘扬慈善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审查机关是九龙坡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九龙坡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重庆市慈善总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本会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1号西城镜园10栋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慈善募捐。组织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捐赠;设立、筹集和管理本会专项基金;
(二)扶贫济困。为辖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
(三)扶老助幼。积极参与辖区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
(四)恤病助残。为辖区贫困患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
(五)支教助学。重点开展困境儿童、困难大学生的救助帮扶;
(六)赈灾救助。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政府安排和救灾需要,组织赈灾募捐和捐赠活动,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救援、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生活困难;
(七)优抚服务。关爱优抚对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八)公益服务。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事业;
(九)志愿服务。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十)宣传教育。宣传慈善典型,开展业务培训,传播慈善文化,浓厚慈善氛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慈善工作先进;
(十一)反映民意。了解和反映群众意愿,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十二)交流合作。加强同区内外慈善公益机构的交流合作,整合社会慈善资源,共同服务辖区人民群众;
(十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批准的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公益事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会员证收回,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会长委托一名本会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事项分为重大事项和普通事项,重大事项如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或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等,须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普通事项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召集人签署。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会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分为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单位理事代表应由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报本会理事会备案。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资格条件:
(一)热心慈善公益事业;
(二)在本区有一定社会影响;
(三)愿意为本会发展作贡献;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达权;
(二)热心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
(三)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决定本会副秘书长。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本会表彰事项;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十)对修改章程提出意见建议,并负责对章程进行解释;
(十一)主持本会换届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会长委托一名本会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作出决议的,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理事会的会长或召集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主持,成立由本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领导工作机构的工作;
(三)决定工作机构负责人;
(四)研究聘用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决定工作报酬;
(五)研究确定慈善募捐方案和项目;
(六)研究确定困难救助、专项帮扶和购买社工服务、志愿服务项目;
(七)提出本会表彰事项,提交理事会决定;
(八)筹备召开理事会;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须形成会议记录。作出决议的,形成会议纪要,由会长签署。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或超过70周岁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和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需由会长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分工履行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长代表本会签署的有关文件、常务副会长按授权签署的财务报帐凭证,在本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或会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组织和督促落实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事项;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为单数。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本会理事会成员、本会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区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本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理事会成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理事会成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民政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应由监事会监督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开展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依法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政府资助;
(五)福彩公益金资助;
(六)上级资助;
(七)依法投资、慈善信托、捐赠财产产生的收益;
(八)利息;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七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
(一)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二)捐赠协议明确了使用方式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实物不易运输、储存或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经捐赠者同意后,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会业务及会计年度,按照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对每年度的财务情况、以及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清算等,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从项目立项、项目承接、项目实施、项目督导、绩效评价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捐赠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须向捐赠人报告,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开展本会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使用工作。以下文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一)本会会员、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材料;
(二)本会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材料,所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
(三)本会开展慈善募捐、接受社会捐赠的情况资料;
(四)本会实施的慈善救助、开展的购买社工服务、志愿服务活动资料;
(五)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资料;
(六)本会单独或联合制发的文件、简报等材料;
(七)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情况报告、监事报告;
(八)本会的财务会计资料;
(九)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本会在区民政局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捐赠情况;
(五)慈善救助情况;
(六)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七)专项基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会通过区民政局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在区民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七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本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执行党的决定,发挥党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副秘书长、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可以加入本会党组织,可以不转组织关系,按流动党员管理。本会换届后,其党组织也随之调整或换届。
第五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本会党组织在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基本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组织党员群众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纪守法,引导监督本会依法开展活动。
(二)团结凝聚群众。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汇聚推进本会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益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会管理费用列支。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区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的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3年2月20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3年3月6日九龙坡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